各市(州)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律师协会共同制定了《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机制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10月30日
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机制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将律师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且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线索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办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办案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条 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反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应当将线索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
(一)违反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三)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四)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五)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六)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八)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九)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十)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一)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二)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三)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第四条 律师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维权,经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初步审查认为存在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且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移送线索材料。律师也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者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办案机关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移送线索材料时,应当制作并同时移送《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函》《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登记表》《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材料清单》。
第六条 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一般应当书面提出,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提出。律师在提交线索的同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口头提出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补充提交书面材料。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律师执业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明经接收材料的单位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证明材料是指律师事务所函和授权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或者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等书面文件。
第七条 对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移送的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经依法查证情况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及时纠正;情况不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在书面答复律师的同时,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配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查证,律师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利用网络违规炒作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通报其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或所属律师协会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移送的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应当在十日以内办结,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律师本人和移送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律师提出的阻碍其执业权利线索,应当在十日以内办结,并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律师本人,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所属律师协会。
其他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级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检察院办理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期限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切实落实检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完善检律良性互动,搭建检律阳光交流平台,开展检律同堂培训等。
围绕律师反映的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共同解决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遇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紧急线索,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积极推广12309中国检察网、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控告申诉途径,加大对检律协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等工作的宣传,促进新时代检律良性协作互动,不断提高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治化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对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线索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各机构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律师控告申诉线索及相关材料应当严格控制知悉和使用范围,非经法定、规定程序及事由,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案件办理工作外其他用途。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01日起施行。
附件:1.XX司法厅(局)/XX律师协会关于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函
2.XX人民检察院关于阻碍XX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办理结果告知函
附件1
XX司法厅(局)/XX律师协会关于阻碍
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函
XXX人民检察院:
现将(律师姓名、联系方式)反映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你院,请及时接收并依法处理。
附:1.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登记表
2.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材料清单
3.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的有关材料
(盖章)
年 月 日
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登记表
移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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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
反映日期 |
律师姓名 |
律师联系方式 |
申诉或者控告对象 |
阻权事由 |
备注 |
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移送材料清单
移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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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页数 |
附件2
XX人民检察院关于阻碍XX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办理结果告知函
XX司法厅(局)/XX律师协会:
我院于XX年XX月XX日受理(律师姓名)反映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线索,该案已经办结,经审查,(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处理意见等)。现将处理结果告知你厅(局)/协会,请及时反馈律师并协助做好释法说理、息诉化解工作。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