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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信息核查办法》的通知
信息分类: 公开日期:
制定机关: 成文日期:
文  号: 黔司发〔2024〕3号 是否有效: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信息核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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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

现将《贵州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信息核查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民政厅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法律援助经济

困难状况信息核查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的规定,规范核查工作,落实减证便民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核查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核查对象是指因经济困难未选择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

二、核查内容

法律援助机构可商请民政部门等单位通过其信息系统,核查与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相关的信息。  

三、核查流程

法律援助机构向申请人宣读《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告知书》,待其签字或者捺印后可向同级民政等有关部门发函,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关经济状况,民政等有关部门收到查询函后应及时处理,并将查询结果进行书面反馈。

根据工作需要,援助机构还可参照上述核查流程向有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开展经济状况核查,有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监督途径

法律援助机构通过12348贵州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方式接到有关群众反映的,应当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反映群众。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五、法律后果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使用申请人有关信息侵害申请人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申请人不配合导致法律援助机构无法核查其经济状况的,由此导致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