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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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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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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贵州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司法厅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

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的规定,规范诚信承诺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减证便民,推进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工作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情形

贵州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可实行诚信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经济困难状况核查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除外。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应书面告知选择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作虚假承诺被查实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规范申请。申请人选择以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对无书写或者无阅读能力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其陈述内容代为填写,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记录在卷。

(三)审查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填报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等材料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四)撤回承诺。申请人撤回诚信承诺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法律援助服务尚未结束,法律援助机构经查询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的,继续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程序的决定。

2.法律援助服务已经结束,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监督处理

(一)监督

1.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后,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案件信息等方式发现申请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中填报的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依法对其进行经济状况共享查询。

2.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处理。

3.群众可通过拨打12348贵州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方式,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进行监督。

(二)处理

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程序。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程序的同时,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