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贵州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贵州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贵州省公证质量检查评估标准》解释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为加强对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和对公证质量的监管,推动我省公证行业健康发展,省司法厅对2010年出台的《贵州省公证质量检查评估标准(试行)》《贵州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出台了《贵州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贵州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贵州省公证质量检查评估标准》(下称“两细则一标准”),现对三个文件作如下解释: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0年版的“两细则一标准”自制定实施以来已近14年,期间,我省公证经历了行政体制改革、合作制改革试点、“三项政策”等重大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公证职能也由最初的单一“证明”逐步发展为综合性法律服务,并被纳入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当前,公证行业面临机构人员性质多元化、收入分配调整、群众需求高、业务发展快等内外部因素,对严格公证管理标准、规范办证程序、强化案件质量检查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是公证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结合当前公证法律制度要求、群众对公证减证便民提速的期盼,在新形势下完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对公证质量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二、修订过程

为做好“两细则一标准”的修订工作,省司法厅组织对文稿逐条进行研究修订,经过数次修改完善,广泛征求市(县)级司法局、省公证协会、公证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71条,采纳34条,其余37条已逐条回复且沟通一致,并通过厅备案处合法性审核确认。“两细则一标准”作为我省公证行业规范性文件,聚焦原文件在评估内容不细、标准适用操作性不强、程序性规范不突出、服务质效标准未明确等方面存在问题,以“实施细则+考核评分标准+质量检查评估标准”的形式,突出针对性操作性,确保基层在执行过程中既能统一标准和要求,又能结合自身实际在评分范围内自主考核,切实起到促进规范执业、激发执业活力的作用。

三、需要解释的问题

(一)两个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内容更加具体。体例上,实施细则通过设置专章的形式,对年度考核总体要求、考核内容和等次、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环节分别作出规定。通过分类制定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将每一项考核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确保考核内容更加具体,考核操作性更强。如,教育引导公证机构、公证员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强化公证行业党组织的建设,加强对公证员“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内容以及量化评分;将公证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2场公益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以及公证员每年办理不少于2件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纳入考核指标,推动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常态化;在考核结果运用上同公证员职称评定、推荐参评表彰奖励、责令限期整改或离岗学习、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相结合等。

(二)两个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针对性更强。针对当前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积极性不高、创新意识不强、程序不规范、质量把关不严等问题,对相关指标进行了量化评分。如,对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考核年度有相关情形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或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明确所属公证员人均办证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80%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明确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年度办证数较上年下降5%以上的,要按下降比例作相应扣分,反之,如年度办证数较上年增长5%以上的,可按增长比例作相应加分。

(三)公证质量检查评估标准的内容更加完善。严格对标《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45号)关于办证各环节程序和要求,结合实践中易错易漏以及不规范情形,逐一对“公证申请”“公证审查、核实”“公证书原本与审批”“ 制作出具公证书”“公证书送达”“公证收费”“公证卷宗”7个重要环节的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修订完善,便于对照考核和评分。

贵州省司法厅

2024年6月12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