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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刀理论被误伤,法院判决自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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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被告水稻田相邻,因排水问题,双方曾多次发生争执。2024年6月4日,原告带着镰刀去田里除草,发现他人擅自将自己排水口旁的石头挪动,导致大量水倒灌至田内无法正常排水。

一气之下,原告便倒提着镰刀到被告家中向韦某某(被告丈夫)质问情况,并要求韦某某同他一起去田坝看看,韦某某不同意去,双方当场发生争执,并有肢体接触,相互用肩膀推搡对方。

由于原告手持镰刀,被告担心原告持械伤人,便趁原告不备,被告上前一把拉抢了原告的镰刀,将镰刀摔进家里,过程中,原告的左手被划伤流血不止。

原告受伤后,群众便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原告被送到医院进行伤情检查和清理伤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无意要伤害他人,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邻里之间争执一点小事,便拿着镰刀上门与他人争执,会让人误解其有持刀威胁或持刀行凶的嫌疑,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有现实的危险作用。对此,原告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被告作为女性,看见原告提着镰刀进家与丈夫争吵并有肢体接触,虽然原告没有挥舞镰刀的举动,但其担心有用镰刀威胁,甚至持刀行凶的可能,心理因此产生恐惧无可厚非。因此,被告上前抢夺镰刀,防止原告使用镰刀伤人,以解除潜在的危机,属于自我防护的目的,故认为不属于故意伤害。但因未注意到向下拉抢镰刀会导致原告的手被划伤,被告本身也存在过错,只是过错程度较小。

综上,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合计4883.7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说法

邻里之间遇到矛盾纠纷,应本着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的原则,冷静处理,切不可冲动行事。同时,也要学会换位思考,多多理解,相互照应。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使其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